行业新闻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金〔2017〕28号)精神,现将《厦门市2017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征集指南准备材料,于2018年5月28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并上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材料报送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517号2楼厦门市担保典当行业协会,请同时携带电子版材料进行现场拷贝,收件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2017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 4月19日
(联系人:陈建龙 罗奎生;电话:2283831 2208280)
附件
厦门市2017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的通知
一、征集条件
申报厦门市2017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担保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按要求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登记备案,并按时报送经营业务信息;
(二)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满1年,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所担保企业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企业;
(四)对单户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且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的50%;
(六)2017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额达净资产的1倍以上,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且融资性担保代偿率(融资性担保代偿率=2017年内累计担保代偿额/2017年内累计解除担保额*100%)低于5%;
(七)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定期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申请担保扶持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满一年,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三)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
(四)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补助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另附电子版扫描件一份):
(一)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二)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三)担保机构2017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并备案的无保留意见的补偿年度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审计机构应选择2018年 月 日厦门市财政局公告的2017年厦门市综合评价前三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列明:2017年担保总额、2017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7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7年年初余额+2017年增加额)、2017年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2017年末净资产、2017年新增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额、2017年新增融资性担保业务额、2017年平均净资产、对外投资总额占2017年末净资产比例、2017年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2017年总收入、2017年平均年担保费率、2017年融资性担保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2.对本指南第一点征集条件中的(一)至(六)点要求逐条做出审计结论;
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附表三内的被担保企业在2017年内是否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4.2017年新增本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表三);
5.2016年新增本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表四);
6.2017年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附表五)。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备案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的选择范围与第(四)条相同。
(六)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提交相关银行出具的无恶意证明原件)。
(七)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2017年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表六)原件。
(八)贷款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写明“我司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记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落款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一)历年获得省、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在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三、补偿标准
(一)业务奖励
1.存量部分。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分类分档予以奖励:
为中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的7‰给予奖励;为小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的9‰给予奖励;为微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的1.6%给予奖励。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2‰给予奖励。
2.增量部分。对担保机构本年度折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比上年同期增长部分按增长幅度分档予以奖励:
比上年同期增长5%(含)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比上年同期增长5%--10%(含)的,按增量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2%予以奖励。
担保机构为各股东成员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担保费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增资奖励。对担保机构当年度新增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度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含)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度增资奖励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其中,财政注入资本金部分不纳入奖励范围。
担保机构申报期年末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8亿元(含)以下的,获得的业务及担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末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8-12(含)亿元的,获得的业务及担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末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12-16(含)亿元的,获得的业务及担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年末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16亿元以上的,获得的业务及担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属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上述各档次年末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相应提高50%。
四、资金拨付与使用
市金融办具体负责担保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拟补助的担保机构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担保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充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应通过“一般风险准备”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助及担保奖励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经批准可转增资本金。
附表一: 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二: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表三:2017年度本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附表四:2016年度本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附表五:2017年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附表六:2017年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